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公司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创建规范、公平、和谐、有序的经营环境,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经销商管理制度》
- 第二条 本《经销商管理制度》由《经销商营业守则》、《经销商资格管理规定》、《经销商违规及处分》、《实施细则》等四部分组成
- 第三条 本制度及其后的修订内容一经公司发布,即视同全体经销商知悉
- 第四条 《经销商管理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太阳神公司所有
第一部分 经销商营业守则
- 本守则是公司根据《世界直销商德约法》、《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为本公司经销商制订的,说明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经销商与团队之间,经销商与经销商之间,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本公司经销商的基本行为准则,由公司和经销商共同遵守。
第一章 经销商的申请
- 第一条 申请条件
- (一)年满22周岁至6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二)申请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务员、现役军人、教师、医务人员、境外人员、公司的正式员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或兼职直销的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及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的成员。
- (三)用于从事太阳神经销商业务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真实、合法、有效,且内容符合太阳神公司的要求。
- (四)在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经营地点内从事活动。
- 第二条 申请程序
- (一)申请人在加盟注册前,应确认本人已细读本守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并承诺遵守;
-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士须认真阅读合同文件,并提供相关资料,亲自签名后方可成为公司经销商,一经签名,即视为其认同合同所有条款;
- (三)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成为公司经销商;
- (四)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人士申请成为公司经销商的权利。
- 第三条 夫妻申请的有关规定
- (一)夫妻一方具有资格,另一方无资格的情形;
- 1、另一方后申请资格时,只能与前一方办理夫妻联名资格或成为直接推荐关系;对于后一方违规所取得的资格,公司将视为无效资格予以取消,并对保留资格的一方做出处理;
- 2、若具有资格的一方向公司申请自愿终止资格,获批后另一方同样须在180天后方可申请加入资格的规定;并且自公司确认的终止之约的180天内,夫妻双方均不得涉及推广公司产品、参加业务培训等业务活动,否则公司有权认定其行为属于重复申请的违规行为,予以取缔其经营资格;
- 3、若具有资格的一方为见习经销商及以上职级人员,另一方无论是何种级别的经销商同样须遵守公司的市场规章制度,尤其不得从事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如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有权追究该经销商的相关责任。
第二章 经销商权利与义务
- 第一条 经销原则
- 经销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
- 第二条 经销商权利
- 经销商与公司属于合作关系,应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经销商依法经销公司产品,可享受如下权利:
- (一)经销商在规定区域按协议规定开展销售活动;
- (二)有权向公司推荐优惠顾客;
- (三)享有以会员价购买公司产品的权利;
- (四)享有参与公司所组织市场活动和业务会议的权利;
- (五)有权依经营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 (六)有权向公司举报其他经销商违反本制度之行为;
- (七)有权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
- (八)有权依法、依约向公司办理退换货;
- (九)有权就服务质量问题向公司提出投诉。
- 第三条 经销商责任与义务
-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 (二)充分了解并遵守公司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 (三)有责任保证向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有责任在经销活动中,表明与公司的授权关系;
- (五)按公司统一价格推广产品;
- (六)有责任如实向消费者介绍公司产品的功能及品质保证,倡导理性消费,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 (七)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 (八)有责任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按公司的要求,就公司的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报告;
- (九)有责任在核准经营场所内按公司要求陈列产品,提升公司产品品牌形象;
- (十)有责任在核准经营场所内张贴公司派发的宜传海报;
- (十一)有责任在核准经营场所内播放公司的广告宣传片;
- (十二)有责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运用各种资源,展开产品销售推广工作;
- (十三)有责任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提升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
- (十四)有责任正确传达公司的政策和最新资讯;
- (十五)有责任组织教育培训活动,对销售人员的市场活动进行约束和规范;
- (十六)有责任配合公司维护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不提供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资料或陈述;
- (十七)有责任保护自身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经销商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销商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十八)对个人的违法、违约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十九)按合同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充分履行规定的义务,接受公司的监督。
- (二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充分了解并遵守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有关的补充条例。
第三章 经销商禁止行为条款
- 第一条 市场秩序
-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诽谤、诋毁公司、公司员工及公司市场人员,侵犯公司、公司员工及公司市场人员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
-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公司员工及公司其他经销商的财产权利;
-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员工、公司市场人员及公司客户的人身权利;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司办公场地、驻外机构、公司会议、培训活动等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公司、公司员工及市场人员的正常业务活动;
- (五)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的活动,非经公司书面授权,无权代表公司或者公司的经销商发表任何言论,或要求公司就其言论承担责任。
- (六)不得以贿赂、笼络、胁迫公司员工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七)不得以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等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一切后果由其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 (八)不得利用或指使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 第二条 市场管理
- (一)不得诱导他人以经营公司业务为名进行借贷;
- (二)不得利用与公司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
- (三)不得以煽情、隐瞒、夸大等不当方式开展市场活动;
- (四)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会议,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五)不得怂恿、引诱、协助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人员通过隐瞒或其他方式成为公司经销商;
- (六)不得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约束;
- (七)不得伪造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或假借公司名义签署合同;
-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经销商资格。
- 第三条 产品推广的规定
- (一)经销商在推广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尊重顾客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行推销或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名义订购产品;
- (二)销售产品的营业场所,须悬挂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成交前,需向消费者详细介绍公司的退换货制度;
- (三)在产品销售成交前应正确引导顾客合理订购产品,不得采用误导、诱导、蒙骗等方式让顾客订购产品或订购超过实际需要量的产品;
- (四)严禁经销商本人或雇佣、指使他人采用阻拦路人沿街兜售叫卖,或未经他人同意进入他人住所、办公场所等方式进行销售招揽顾客、推销产品及推广业务;
- (五)在经销产品时,应完全按照公司提供的资料向顾客推广、介绍、示范产品,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等做夸大、失实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六)在经销产品时,不得采取更换包装、重新包装、加注标签等方式销售公司产品;不得仿造、假冒公司产品;
- (七)在推广时应严格执行甲方产品外包装标识的指导价,严禁乙方在任何销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微商和电商等互联网渠道)以低价、打折、优惠等方式销售产品,亦不得高于产品外包装标识得指导价销售或擅自收取其他费用;
- (八)经销商应用热情礼貌的服务态度,迅速处理顾客对产品的投诉。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消费者的产品退换事宜。
- 第四条 市场推广的规定
- (一)经销商举办相关的市场推广会议,必须向公司报备,超过50人以上的会议必须向当地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报备;严禁不报备私自召开会议;
- (二)严禁在会议、活动、销售产品及事业推广过程中涉及宗教、迷信、违法及其他不正当、不道德、不严肃之言行;
- (三)经销商应当在经营中表明与公司的授权关系,不得刻意隐瞒自己的经销商资格;不得明示或暗示自己为公司常设、外派或为公司所投资创办机构,误导消费者;未经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使用 “总经销”、“独家经销”等称谓进行宣传和销售;
- (四)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以公司名义组织旅游、培训等各项活动,不得利用此类活动收取不正当费用;
- (五)经销商需认真学习、掌握关于公司、产品、商务手册等相关资料;介绍、传播、推广公司时,需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 (六)不得利用国家领导人、公司行政管理人员的形象、姓名进行宣传、推广,在推广中不得有攻击、贬低、诋毁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从业人员的形象、声誉等行为;
- (七)不得散布任何未经公司核准的营运政策的信息;不得对公司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传;不得曲解公司业务政策;
- (八)不得依托公司的平台,发展违背公司营运政策的营销体系;
- (九)在获公司授权或批准的培训、会议活动中,申请人全权负责会议的管理工作,保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 (十)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在媒体上刊登、播放、发布有关公司、产品的广告;不得就与公司产品、营销模式等相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 (十一)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的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等活动;亦不得借助公司的业务关系和渠道,宣传、推销上述企业、团体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及资讯;
- (十二)不得盲目囤积产品,不得弄虚作假,以人为调控或操纵业绩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 (十三)禁止不正当竞争、干扰他人业务、争抢他人市场资源;严禁营销人员推荐、游说或接受其他市场人员或顾客到其市场团队开展业务或购买产品;严禁营销人员主动或经推荐、游说到其他团队开展业务;
- (十四)经销商不得从事其他同行业务;
- (十五)遵从法律法规规定,仅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场所内开展业务推广和市场服务活动。
- 第五条 辅销产品使用
- (一)只可使用公司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公司官方网站等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或业务辅助手段(包括自行设立网站等)来进行公司业务的宣传、推广和联络等活动;因使用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经销商本人承担,因此令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其追索;
- (二)不得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公司指定或核准的辅销资料;尤其不得利用业务关系或通过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其他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
- (三)未经公司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公司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
- (四)禁止通过各类推广渠道售卖非官方印制的辅销资料或工具流,并违规收取费用。
-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
- (一)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的的网址为:http://www.apollo.com.cn/,广东太阳神 健康产业的网址为:http://www.apollo.cn/,其他任何网站均与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无关。
- (二) 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 1、将与公司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域名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 2、生产、销售任何非公司提供的带有与公司商标、企业名称、企业标志、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 3、将公司的商标、企业标志、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 4、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公司名义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音乐、录像等资料。
- (三) 禁止经销商侵犯公司的名称权、名誉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未经公司书面许可,经销商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 1、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公司的专利权表述为本人所有;
- 2、擅自在网站上转载公司版权的内容;
- 3、擅自复制、发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公司现有的文宣资料;
- 4、在当地以公司的品牌、名称、商标等注册公司或其他经营主体;
- 5、未经公司许可和授权,直接或间接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公司及产品有关的印刷品和视听资料。
- 6、因违规使用非法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经销商自行承担。公司保留对此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 7、擅自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公司产品或者擅自使用公司相同或近似名称等假冒公司名义销售公司产品或者其他产品。
- 8、在微信、微博、QQ等账户信息中(包括:账户名称、头像、微信号、QQ昵称等)不得含有令人误解该账号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官方账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含有公司全称、公司商标、各产品品牌及其关联商标、公司刊物名称等。
- 第七条 监督与处理
- (一)经销商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市场政策、管理细则,以及公司所作的变更、补充的规定;
- (二)经销商发现其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180天之内未向公司提出的,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 (三)经销商违反本制度,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公司产品声誉、市场和谐及企业形象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违规及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 (四)对任何有意规避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认定其行为是否违规。
- (五)若经销商涉嫌严重违反本制度,公司有权在调查期间采取先期冻结业务权的措施,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
- (六)经销商本人在接到公司的处分通知后,如有意申请复查,须在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9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复查,逾期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 1、 申请复查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公司之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2、 复查结果包括维持、修正原有之处分决定,或由公司区域负责人重新展开调查;
- 3、 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依然有效;
- 4、 因对复查结果不满,无理要求影响公司经营或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终止与经销商的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部分 经销商资格管理规定
- 第一条 本规定是公司管理经销商资格的基本规定,界定了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非正常经营行为,并制定了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处理办法。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销商资格管理、处理团队纠纷、经销商表彰等。
- 第三条 任何人在与公司签约之前,有自由选择合作对象的权利。对尚未签约的准经销商,公司不介入管理。
- 第四条 经销商与公司签订合约,提交相关资料,经公司审批通过后,资格方可正式生效。
- 第五条 经销商资格正式生效后,可用同一合约及相关资料注册多个业务编号。
- 第六条 如申请人提供不真实、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资料或用不正当方法而取得经销商身份,一经发现,公司有权终止其经销商资格。
- 第七条 经销商资格一经公司审核生效后,不得变更业务关系,不得转让经营资格。
- 第八条 公司对经销商资格管理实行实名制。经销商的基本资料由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和联系电话组成。其中任何两项相同的编号,则视为同一个经销商资格。
- 第九条 资格的权益归属于与公司签订协议的个人,对于经销商任何形式自行再分配其权益的合同协议公司均不予认可,也不介入管理。
- 第十条 公司对授权经销商资格管理实行实名制,公司举办的表彰、奖励、旅游和各种会议均以授权经销商签署协议的姓名进行资格审核。
- 第十一条 经销商以自己的身份或直系亲属的身份进行改变业务关系经营的,公司可取消其经营资格。
- 第十二条 经销商在协议有效期内可以书面形式申请终止经销商资格。
- 第十三条 经销商主动申请终止经销商资格的,如重新申请经销商资格,须在原经销商资格到期或终止之日起180天后提出申请,且不受原业务关系约束。
- 第十四条 任何经销商的资格被取消或终止,均不影响其他经销商所有业务关系。
- 第十五条 经销商只有因死亡才可申请资格继承,由直系亲属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通过后,由符合条件的个人继承其经营资格。
- 第十六条 经销商不能兼营任何其它同行业务。一经发现给予书面警告,拒不改正者取缔其经销商资格。
- 第十七条 公司与授权经销商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也不具有代理或委托关系。
第三部分 经销商违规及处分
- 一、处分等级:
- 第一级 口头警告。
- 第二级 书面警告,暂停宣传车奖积分一个月。
- 第三级 暂停宣传车奖积分六个月,并网上通报,一年内不享受VIP礼遇。
- 第四级 暂停宣传车奖积分十二个月,并网上通报,一年内不享受VIP礼遇。
- 第五级 暂停宣传车奖积分十二个月,并网上通报,一年内不享受VIP礼遇,扣除其所有收益一周。
- 第六级 取消当年聘位荣誉表彰,暂停宣传车奖积分十二个月,并网上通报,两年内不享受VIP礼遇。扣除其所有收益四周。
- 第七级 冻结经销商资格,取消当年聘位荣誉表彰,两年内不享受VIP礼遇。冻结期间,扣除车奖积分及所有收益,并网上通报。(如调查核实无违规行为,可补发所扣收益)
- 第八级 取消经销商资格,并网上通报,扣除所有宣传车奖积分,取消聘位荣誉及所有VIP礼遇,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二、违规行为及使用处分等级:
-
序号 类别 违规行为 使用等级 1 市场秩序 以任何形式侵犯、诽谤、诋毁公司、公司员工及公司市场人员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和声誉 一至八 2 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公司员工及公司其他经销商的财产权利 二至八 3 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员工、公司市场人员及公司客户的人身权利 三至八 4 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司办公场地、驻外机构、公司会议、培训活动等场所的公共秩序;以任何形式干扰公司、公司员工及市场人员的正常业务活动 三至八 5 以贿赂、笼络、胁迫公司员工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至八 6 以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等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八 7 市场管理 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会议,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一至八 8 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约束 一至八 9 以煽情、隐瞒、夸大等不当手法开展市场活动 二至八 10 怂恿、引诱、协助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人员通过隐瞒或其他方式成为公司经销商 三至八 11 诱导他人以经营公司业务为名进行借贷 四至八 12 利用与公司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 四至八 13 伪造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或假借公司名义签署合同 五至八 14 以任何方式转让经销商资格 八 15 产品推广的规定 对产品的用途、性能等做夸大、失实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造成不良影响 一至八 16 未经他人同意进入他人住所、办公场所等方式进行销售招揽顾客、推销产品及推广业务 一至八 17 随意抬价、压价或变相变价销售产品 二至八 18 强行推销或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名义订购产品 三至八 19 采用误导、诱导、蒙骗等方式让顾客订购产品或订购超过实际需要量的产品,造成较坏影响 五至八 20 在经销产品时,采取更换包装、重新包装、加注标签等方式销售公司产品;或仿造、假冒公司产品 八 21 市场推广的规定 有攻击、贬低、诋毁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从业人员的形象、声誉等行为 一至四 22 任何个人、组织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以公司名义组织各项活动 二至六 23 未经公司批准,在媒体上刊登、播放、发布有关公司、产品的广告;或就与公司产品、营销模式等相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二至七 24 散布任何未经公司核准的营运政策的信息;或对公司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传 二至八 25 利用公司的业务关系销售非公司产品 二至八 26 在会议、活动、销售产品及事业推广过程中涉及宗教、迷信、违法及其他不正当、不道德、不严肃之言行 三至八 27 以不正当竞争、干扰他人业务、争抢他人市场资源,进行抢线拉线 六至八 28 举办超过50人以上市场推广会议未向当地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报备,而产生较坏影响 六至八 29 经销商以自己的身份或直系亲属的身份进行改变业务关系经营的,公司可取缔其经营资格 八 30 经销商兼职从事其它同行业务 八 31 辅销产品使用 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公司指定或核准的辅销资料 一至六 32 未经公司许可,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公司有关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 一至八 33 采取更换包装、重新包装、加注标签等方式销售公司产品;或仿造、假冒公司产品 六至八 34 知识产权保护 擅自在网站上转载公司版权的内容 一至五 35 擅自复制、发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公司现有的文宣资料 一至八 36 未经公司许可和授权,直接或间接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公司及产品有关的印刷品和视听资料 二至六 37 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公司名义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音乐、录像等资料 二至八 38 在当地以公司的品牌、名称、商标等注册公司或其他经营主体 五至八 39 生产、销售任何非公司提供的带有与公司商标、企业名称、企业标志、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六至八 40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公司的专利权表述为本人所有 六至八 41 将公司的商标、企业标志、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八
附 则(制度的解释)
- 一、《经销商管理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太阳神。
- 二、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的授权经销商。
- 三、本制度中所指经销商为:授权经销商。
- 四、本制度自年月日起生效。公司原有关规定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内容,以本制度为准。
- 五、本制度及其后的修订内容一经公司发布,即视同全体经销商知悉。
- 六、《经销商违规及处分》中未提及的违反《经销商营业守则》的行为,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经销商之间或团队之间发生纠纷,投诉方应在有效期内将书面申诉材料提交公司,三个工作日内公司确定是否受理,公司协调解决和调查的时间为十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做出处理意见。
- 七、即使公司对个别违反或疏忽公司《经销商管理制度》的行为未予追究,并不表示公司对其他经销商所做的同样行为亦不予追究。
- 八、《经销商管理制度》未明确规定的情形,由市场规则与事务管理部根据基本原则,结合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及过往违规记录等,在等级范围内给予相应处分。
- 九、公司保留对以任何形式规避公司《经销商管理制度》及各种规章制度所引发的不良行为,做出相应处罚的权利,并不受时间限制。
- 十、所有五级及以上的重大违规处理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