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所制

卫所制为明朝的最主要军事制度,为明太祖所创立,其构想来自于隋唐时代的府兵制。

明代在与元朝及元末群雄争战期间,军队的来源,有诸将原有之兵,即所谓从征,有元兵及群雄兵归附的,有获罪而谪发的,而最主要的来源则是籍选,亦即垛集军,是由户籍中抽丁而来。除此之外尚有简拔、投充及收集等方式。此外,明朝中期以后又有强使民为军的方式,不过都属于少数,卫所制仍然是最主要的军制。

卫所的设立及军户制度

元朝户部尚书张昶最早提出卫所[1]。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2]。一卫有军队五千六百人[3],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有事调发从征,无事则还归卫所。此法的实行,须有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户籍制度配合,来维持卫所制的运行。

明代的卫所兵制,实乃吸取中国历史屯田经验,是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4]明太祖夸口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5]

军户即户籍种类属军籍之户,初期的来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军户,二是现役军人之户,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黄册编造之后更加以确立。军户为世袭,且管理颇严格,除籍十分困难,大致上除非丁尽户绝、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无法除军籍的。尽管如此,日久军户仍日渐减少, 庞尚鹏主张:「清查隐占,均平粮额,开垦抛荒最为目前急务.」[6],因此后来有使因犯罪而充军者入军籍之方法,被称作恩军长生军

军户的负担及军人的生活

军户的主要的义务,便是出一丁男赴卫所当兵,称作正军,其他的子弟称作余丁军余,正军赴卫所,至少要有一名余丁随行,以助其生活,由于军户负担沉重,故多给有田地,且正军免全部差役,而在营余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之生活。如影响所有民间秘密宗教的罗教创始人罗思孚,本是一名戍军,后来找人顶替之后,才离开军伍。

军丁的分发地点,多以距离原籍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长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给役卒带来不少痛苦。正军服役于卫所,必须带妻同行,以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行军时则发给口粮,衣装则须自备,武器则由国家以工匠生产。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屯田固定上交粮食,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但明宣宗以后,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之事,已经常发生[7],这个目标渐难以达到[8]

一般正军身死,即以户中壮丁补充,但由于军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计47986人[9],因此有「根补」、「勾补」等方法。根补即抓回逃军,勾补则由其户中以丁补,但此举既扰民又扰官,亦有军官藉此贪污,迫害人民,使乡里间痛苦不堪。而且逃兵有增无减。正德十四年吏部尚书王琼上疏:「天下都司卫所每岁差去勾军官旗不下一万六七千名,计所勾之军,百无一二到卫。有自洪武、永乐年间差出,到今三十余年,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业,通同军户,窝藏不回。」[10]嘉靖八年,桂萼公布天下兵籍,仅有兵士九十七万。军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与其社会位的低落亦有关[11],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较重视军人,其后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军人地位就大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军,使的军人的形象更为低下。至16世纪初,一些卫所的逃亡军士已达其总数的80%,许多边地驻军只剩下一半。[12]

嘉靖时期,边患严重,急需兵力,朝廷改采募兵制。[13]募兵不同于卫所军,不世袭,来去相对自由。但由于募兵制破坏了早期卫守制「兵帅分离」的构想,内阁必须将兵权下放于将领,明朝无法完全掌控兵权,尤以戚继光的「戚家军」更为有名,中央集权逐渐转变成为个别军官所拥有的势力。

参考文献

出处

  1. ^ 罗梅因·戴乐:《卫所制度在元代的起源》,第23—24页;又见黄仁宇:《明代的税收与败政》,第287—288页。
  2. ^ 《明史》卷一百二十八《刘基传》载:「太祖即皇帝位,基奏立军卫法。」《明史》(卷90):「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及成祖在位二十余年,多所增改。其后措置不一,今区别其名于左,以资考镜。」
  3. ^ 畲一元编《山海关志》:「明初建关,设一卫、十千户所,领军万人,以侯伯统之。」
  4. ^ 《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
  5. ^ 《续文献通考》卷一二二
  6. ^ 王毓铨在《明代的军屯》道,「开种抛荒屯田,给开种者永为己业,从嘉靖以后几乎成了救止屯军逃亡,屯田抛荒的最重要的方法。」
  7. ^ 正统六年(1441),尚书王骥奏称,贵州二十卫所屯田、池塘共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余亩「良田为官豪所占」,「贫穷军士无寸地可耕」。正统九年(1444),大宁都司官军都指挥佥事田礼等「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弘治年间,陕西榆林地区管屯官,「侵夺屯田,隐占为业,祖孙相继,盘踞自如,凡应纳屯粮,悉置诸度外,其余官舍,彼此效尤,用强霸耕,不纳子粒,往往均摊于诸卫,或捐月粮扣补,或变家产包赔」,「富豪者种无粮之地,贫弱者输无地之粮」。
  8. ^ 《明宣宗实录》卷七十六
  9. ^ 《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九
  10. ^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六十四
  11. ^ 利玛窦:《16世纪的中国》:「在这个国家中,也许没有哪个阶层比这些士兵更为卑贱和懒散了……平时,他们抬轿、喂马,像奴仆一样受人役使。」,第89—90页。
  12. ^ 清水泰次:《明代的流民与流贼》,第217页。
  13. ^ 《明史·兵志》载:「正统二年,始募所在军余、民壮愿自效者,陕西得四千二百人。」范莱《两浙海防类考续编》卷二载:浙江有戎行39总,其中募兵有27总,占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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