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印案是发生在明代洪武年间,因空白盖印公务文书而引发的案件。此案在当时受到明太祖朱元璋相当程度的重视,并因此诛杀数百名相关官员。
明朝时每年地方都需派人至户部报告财政收支账目,所有账目必须和户部审核后完全相符方能结算。若其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就必须驳回重新造册,且须再盖上原地方机关大印才算完成。因当时交通并不发达,往来路途遥远,如果需要发回重造势必耽误相当多的时间,所以前往户部审核的官员都备有事先盖过印信的空白书册以备使用。这原本是从元朝既有的习惯性做法(「元时,官府府于文有先署印,而后书者,谓之『空印』,洪武建元以来,相沿未改。《中外历史年表》),也从未被明令禁止过。《剑桥中国明代史》解释,钱粮在运输过程中会有损耗,所以从运送一直到户部接收时的数字一定不会相符,在路上到底损耗了多少,官员们无法事先预知,只有到了户部将要申报之时才能知道其中的差额,所以派京官员都习惯用空印文书在京城才填写实际的数目。明太祖朱元璋获知此事后大为震怒,认为这是官员相互勾结的欺君重罪,因而下令处罚所有相关官员。
空印案发生的时间有几个不同说法,一说为洪武九年(西元1376年),一说为洪武十五年(西元1382年)。
《明史·刑法志》里记载洪武十八年郭桓案后追述一句「先是十五年空印事发。」又载户部核查的名目是「钱粮、军需诸事」。所以空印案发生于洪武十五年的说法可能是来自于《明史·刑法志》的记载。
《明史》卷九十四《刑法志》,卷一百三十九《郑士利传》传中记载「时帝方盛怒……丞相御史莫敢谏。士利叹曰:「上不知,以空印为大罪。诚得人言之,上圣明,宁有不悟。」,「会星变求言。士利曰『可矣』。」同卷《叶伯巨传》记述「洪武九年星变,诏求直言。」叶伯巨在此时上疏,批评朱元璋「分封太侈,用刑太繁,求治太速」。《国榷》中记载这次星变的时间,是在洪武九年闰九月初,由此可推算郑士利上疏是在洪武九年。方孝孺也在《叶郑传》明确记载:「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钱谷策书,空印事起。」
由于《明史》本身的记载前后并不相符,因此很难单就其记述来确认空印案发生的时间。
在方孝孺《先府君行状》里记载其父方克勤「终岁,将释归,会印章事起,吏又诬及。」。因方克勤曾在洪武八年十月被下属程贡诬陷,发到江浦服刑。服刑将满一年即将释放之时却又发生了空印案,再度被牵连,于洪武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去世(《先府君行状》)。因此将空印案发生的时间推定为洪武九年九月是较为恰当的。
又《叶郑传》文中技记述「丞相大夫皆知空印者无它罪,可恕,莫敢谏」,郑士利后来为此上疏,由丞相将上疏交御史大夫转达御前,由于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后,明太祖朱元璋已宣布废相,郑士利可将上疏交由宰相转达,由此可推断空印案不可能发生于洪武十三年之后,因当时已无宰相一职。
空印案与郭桓案中遭牵连诛杀数字可能是根据《明史·刑法志》而来。《刑法志》中提到郭桓案「系死者数万人」,又提到「二狱(空印案与郭桓案)所诛杀已过当。而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四万」。空印案跟郭桓案等三案所诛杀也在四万,所以一般皆认为应有七至八万人被杀。然而方孝孺在《叶郑传》提到,空印案发生时,「凡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狱。狱凡数百人。士利兄亦以河南时空印系狱中」。士利兄即为郑士原,曾任河南怀庆府同知,此时任湖广按察司佥事。郑士原可能就是「行省言臣二十余辈」的其中一个。郑士利在案发之初就想上疏,但为了避免受人怀疑是为救其兄,所以一直等到郑士原出狱之后才敢上疏,就是为了替留在狱中的死囚申辩。在《叶郑传》文末提到郑士利失败,朱元璋还是「竟杀空印者」。
郑士原任官湖广,却因从前任河南任内之事入狱,说明朱元璋是按照空印文书上的署名逮捕官员。所以被逮捕的人数其实也不过数百人之谱。全文末也未提到在这数百人之后又进行了逮捕行动。且在这数百人中还有部份是被充军而非处死。所以被杀的人也就不会超过数百人。而一般所称的数万人很可能是依照其他几个大案推测而来的。
明朝之初整个官员阶层的人数并不多,而经手空白盖印文书也只有其中一小部分,如果按照数万人来推算,官员人数应该会严重不足,造成政务运转以及地方管理上的困难,这也不可能会是朱元璋所乐见的。
在《中外历史年表》提到,洪武九年「空印狱起,官吏下狱者数百人」应该是比较能采信的说法。
对于空印案所产生的一连串逮捕行动,郑士利在上疏文中主要有以下几点申辩:
然而郑士利的上疏并没有让朱元璋打消诛杀官员的念头,反而激怒了他,朱元璋还是「竟杀空印者」,无一悻免。
因空印案而遭处死的包括「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接着朱元璋下令处死主印官员,副职以下杖一百充军远方(《明史·刑法志》)。
《明史·刑法志》中记载,空印案中被处罚的官员都是布政司以下的官员。但是其实还有地方上的言臣,也就是各省按察使司的官吏。
方孝孺《叶郑传》记载「行省言臣二十余辈、守令署印者皆欲置之死」,后来朱元璋「竟杀空印者」。由此可知言臣中也有负责主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