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又称土司改流、废土改流,是指将原来统治少数民族的土司头目废除,改为朝廷中央政府派任流官。

简介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时期羁縻州县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世袭首领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以进行间接统治,朝廷中央的敕诏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1]

有些土官以世袭故,恣肆虐杀百姓,为患边境,「汉民被其摧残,夷人受其荼毒。」[2]。甚至土司家族内部发生械斗或是战争,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东川彝族禄氏家族因争夺土府继承权,互相残杀。

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君主,已经开始酝酿解决这个问题。改土归流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从上而下,先改土府,后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如有的土官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后,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镇压后,以罪革职,改由流官充任」[3]

清康雍干盛世时期,国力强盛,中央政府已经有足够的力量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雍正四年(1726年),鄂尔泰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4],即由中央政府选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务,「改流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其投献为上策,敕令投献为下策。」,「制苗之法,固应恩威并用」[5]。广顺长寨土司向官兵挑衅,竟遭到清军毁灭性的打击,设长塞厅(今贵州省长顺县)。

雍正八年(1730年),镇沅流官刘起元贪婪无度[6],乌蒙土目禄万福在乌蒙镇发动兵变,刘起元逃至荔枝河被杀,滇黔蜀三行省接壤处的土司群起响应。鄂尔泰下令士兵穷追严剿,「分兵穷搜,务获得魁,尽屠丑类」,镇压之时,将所有的土司头目,戮杀殆尽。最后招民垦种,「给予田地、耕牛、谷种,俾得各安其业」。至乾隆初年(1736年),会泽「民夷商贾,四方辐辏,食货浩穰」。

涉及的地区和民族有滇、黔、桂、蜀、湘、鄂省的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白族、傣族等,实行「改土归流」之前,云南土司有47家[7]。实行「改土归流」之后,不但多民族中央集权的中国统治得到了巩固,各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也进一步加快。少数地区虽然还残存土司制度,其作用和影响也已大大削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8]

注释

  1. ^ 雍正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恭谢圣恩,敬陈愚悃事》折:「查云南土官多半强豪,所属苗民悉听其指使,残暴横肆,无所不为。其土官懦弱者,凶恶把目,为害尤甚,不但目无府州,亦并心无督抚。」
  2. ^ 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租赋,以靖地方事》折
  3. ^ 黄现璠《壮族通史》
  4. ^ 鄂尔泰在《改土归流疏》中说:「改土归流,将富强横暴者(指土司)渐次擒拿,懦弱昏者(亦指土司)渐次改置,纵使田赋兵刑,尽心料理,大端就绪。」
  5. ^ 雍正四年四月初九日,《请肃清顽苗,以靖边方事》一折中说:「总之,制苗之法,固应恩威并用,然恩非姑息,威非猛烈,到得用着时必须穷究到底,杀一儆百,使不敢在犯,则威仍是恩所全实多。」
  6. ^ 倪蜕《滇云历年传》卷十二中载:「夷民之马,上者官索之,中者兵需之。不幸而妻女可观,无不嬲也。凡有薪炭入市,兵役输抽,以为过税;旧时酋目向来自贵,今见工匠,务须下马,迟则捶楚;加之大关通判刘镇宝丈量田地,苛刻为能,教授李焜管督城工,迂疏繁碎,于是远近夷民皆无生之气,有死之心。」
  7. ^ 《道光云南志钞·土司志》
  8. ^ 秦中应 《建国以来关于「改土归流」问题研究综述》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年第6期。